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犯罪,不能私了。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和解程序,即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和解。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通常情形之下,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然而,这并非绝对的准则,还需结合案件的性质、对社会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真诚悔过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衡量。
敲诈勒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但需要行政处理的,要移送至有关部门;若认为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时候,在刑事和解后,由公安机关报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当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直接纠正。
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能不能撤销案件,要根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如果是比较轻的案件一般可以撤案的,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案件是不会撤案的。刑事案件中有和解这一种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争取受害人的谅解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分析:刑事和解后还会被起诉,但属于亲告犯的除外。刑事和解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不影响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刑事和解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达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销。公安机关撤案的标准只能是不构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撤案,仍应把案件提交检察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议,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对于未成年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提交法院公诉,但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3、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提出。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二、受理。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填写《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决定书》一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三、和解。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刑事和解成功的,承办人组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作为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和解不成的,当即制作《终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依照审判程序及时作出决定或判决。 四、监督。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
职务侵占立案后不能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一种是由,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所以不适用于刑事和解。职务侵占案虽不能和解,但可以申请减轻量刑。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