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申请取保候审可以,但是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会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仅是刑事拘留,没有判处刑罚的,不算有犯罪记录。
刑事拘留三天后会有两种结果: 一、延长羁押,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逮捕也可能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或提出担保人以后人可以回家,但不能离开本市,等待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被拘留人进行逮捕的,向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期间的临时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认定你有犯罪嫌疑而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以后的“处理结果”决定了是否算留案底。有案底会影响孩子政审。 拘留分行政(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原则上说公安机关决定的行政(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法院决定的拘留有司法行政处罚,也有司法强制措施,这里不具体细说。刑事拘留那肯定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刑事处罚。它只是对现行刑事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便于侦查。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刑法》或《诉讼》,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司法拘留还有一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刑事拘留与移交检察院无直接关系,会根据需要进行时间的调整。刑事拘留最长30天到检察院,一般拘留后三天左右会到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