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可以立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中做司法鉴定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2、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交相关材料; 3、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出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
主体不同,提请批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主体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 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与有逮捕的必要的,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侦监科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提请公诉,检察院就对这些案卷进行审查。 后果不同
对于河南省刑事案件量刑,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
刑事案件批捕前应当提审的规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刑事犯罪的情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影响审理的需要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一个刑事案件申诉一般不能越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