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撤案: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案件可以撤案。被害人行使的是“私权”,所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害人可以撤诉。自诉案件有其特定的范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等。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的,一般一个月以内出结果,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1、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应当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审理期限,一个诉讼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所能持续的最长时间。刑事诉讼案件一审最长时间为3个月,二审一般为2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最长时间为20日。
录音在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能够作为证据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使用。 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外,刑事案件录音能够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者是有新的情况时,是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指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上诉后二审都要开庭,有的开庭,有的不开庭。 非死刑案件,如果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只是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话,二审通常不会开庭,而是书面审理。 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应当开庭。判处死刑案件上诉的,二审应当开庭。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应当开庭。具体哪天开庭不一定,但案件会在四个月之内审结。
在刑事案件方面,当事人亦可选择向任何一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为此类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均需予以立案审查并备案记录。 若发现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权限之内,可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构进行处理。 同时,当事人也可行使权利,请求被害方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报警材料。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