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定性,即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并没有规定期限,不管一个案件经过处理后经过多长时间,申诉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诉,且只要刑事申诉是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受理,不得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刑事申诉时效: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不受两年限制,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可以由被告亲属提出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见近亲属是提出主体之一。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申诉案件属于再审案件的,对于再审程序,案件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庭应诉。一些对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不需要开庭而作出决定。
申诉是否全面审查需要看对哪部分申诉,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额,复查该不起诉决定是否恰当,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审查该结果的处理是否符合案情和量刑标准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1、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2、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3、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视情况而定。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可以用裁定书。刑事裁定书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结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申诉不需要交诉讼费,刑事申诉受理机关是不收费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属于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情形的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