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具体如下: 1、确定起诉的法院。刑事自诉通常是优先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准备起诉材料。刑事自诉案件到法院起诉,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⑤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身份证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资料。如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如下: 一、过了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 二、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只有下列案件才属于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但因证据不足撤诉的情况除外。 六、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又反悔提起诉讼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让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可以的。即使是刑事自诉的案件,法院也可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等到场。自诉人应积极提供证据并协助法院调查取证。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2、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诉案件应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没有证据,法院不能按自诉案件受理。
需要。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起诉方自己需要举证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自己有受到侵害存在侵害结果。对于证据可以自行取证,或者法院依职权申请、依申请取证,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对于证据:不同的罪名需要不同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