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表现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以及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监督。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该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说明理由或者通知立案;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有: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不起诉决定。
询问或者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嫌疑人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日到四日,最长为三十天。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七天之内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中,法院发现公诉案件中存在:不存在犯罪事实、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在判决宣告以前撤回自诉或者法院说服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对逮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事案件首先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三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收到申请十四日内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主要是规定了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91条规定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