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程序:1、取保候审的申请;2、取保候审的决定;3、取保候审的执行;4、取保候审的期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妇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