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房屋拆了会有补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取得的,原始土地使用权人未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时,国家无需向原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支付补偿。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时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费,国家只有在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时,国家才能将其归还。如果房屋是在最初分配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那么当国家征用土地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或安置权。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政府划拨土地是指政府直接批准或在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后,将土地交付他人使用,一般是为了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具体介绍如下: 划拨土地是指政府出于某种目的,直接批准或者在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并缴纳安置补偿费用后,将土地交付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 划拨土地一般是为了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疗机构、创业园区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和出让土地上的房子在居住方面没有区别。但是土地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