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的视为合同已经成立,承诺不得撤回;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
要约到达是不可以自行约定的,要约到达后,如果自己进行约定的,就是改变要约的内容,是属于新的要约。【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
1.《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
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的视为合同已经成立,承诺不得撤回;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
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的,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仍然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1.《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
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