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按其性质、内容,可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1.行政规章。按作者及其权限,可分两类:(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2.组织规章。是指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机构及职权、活动及纪律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组织规章的常用文种是章程。3.业务规章。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业务规章的常用文种为章程。一般规章。一般规章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和活动,在其职权内制发的规章。这类规章便是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家档案局的法定职责为: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税收的一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依法对外公布,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一类文件总称。
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根据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是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隆重开幕,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规章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规章主要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法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
选举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中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此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各位朋友,您们好!为提高我国政府政策及决策的质量,增强政策公信力与执行力,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都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其中,行政法规可以针对以下三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项; 二是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 三是国务院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而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规,并经实际检验后被证实符合社会需求与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