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 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物品安全管理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如下: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
刑法中关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立案规定是:本罪属于行为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