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业主有违建已过户的,可以要求原业主将违建部分拆除,恢复建筑原来的样子。因为违建属于原业主的问题,其有相关的配合义务,同时也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若是原业主不想承担责任的话,作为买方完全可以搜集证据起诉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的,上一任违建现任业主不应该负责。如果政府要拆除违建,现任业主要配合拆除违建,不得阻碍。
若物业采取某些手段意图迫使新业主支付的,新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也就是说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无义务偿还。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这笔物业欠费应当由原业主承担。对于原业主的欠费,物业公司应向原业主追缴,新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即与新业主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拖欠物业费是前业主与物业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前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该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因此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没有义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