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执行。 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被判入狱的人是不一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仅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背叛国家罪会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犯背叛国家罪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背叛国家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是背叛国家,严重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背叛国家罪在客观方面是以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应当对其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犯罪分子种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等。
剥夺政治权利是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出国。
剥夺政治权利很严重,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法律中的附加刑,虽然实际一种附加刑,但是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就是判处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徒刑期间当然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一般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具体多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