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指的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的三年内,行为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政治权利。 行为人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是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属于部分政治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之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
有期徒刑一般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犯盗窃罪不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有期徒刑不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两个不同且相互独立的罪名,只判处有期徒刑的,不会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在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才会剥夺政治权利。
被终身判剥夺政治权利还能恢复。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由此可知,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恢复还是可以的,不过得看你的罪行程度,且恢复的程度不一。不是所有罪犯都能恢复的。这也是罪犯所必须要承受的后果。而对于判处死刑缓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刑为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中包括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中包括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盗窃罪不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只会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