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办理的要求和条件为: 1.首次申请护照; 2.护照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申请曾用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可申请姓名加注。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3.护照换发:⑴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⑵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⑶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4.护照补发: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 ⑴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⑵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⑶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⑷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户口登记时应当户主本人办理,补办户口事项可不必本人办理,具体情况可详询办理地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