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明确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
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在逃犯被抓后并不会因为逃跑行为加重处罚
并没有判刑后吸毒会加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
累犯又进去是不加刑的,但累犯从重处罚。【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附加刑的种类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
要看是否在上诉期内,法院判决已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因内容文字问题记载错误的外其他的得经过上诉解决
累犯在判处时,可在基准刑基础上上浮10%-40%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
上诉不加刑是二审法院要遵守的一个原则。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适用。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一、是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二、是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三、是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四、是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五、是不得加重数罪并
上诉不加刑是指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
上诉不加刑的前提条件: 1、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