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商标使用合同可以退加盟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没有商标不能收加盟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可以退还加盟费,但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一般实务中法院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对于结盟者来说越早越好);2、有无实际经营或者接受服务多寡;等等。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商标使用费和加盟费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待审的商标是不可以收取加盟费的,注册成功才可以。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收取加盟费与商标没有关系,只要是选择加盟的就必须要给加盟费,但是有了商标之后还会涉及到产权保护费。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不交加盟费商标不能用了。 不交加盟费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在加盟时就需要交。 如果不交合同可能无效,构成侵权,总店可以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
签订了品牌加盟合同后能不能退款,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被加盟方违约的,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并且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退加盟费通过网络或立案等形式进行投诉。发现自己加盟之后被欺骗的,一定要及时处理,只有及时处理才能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并且让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签订了合同的情况,因为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都有一个时间期限的规定,超过期限之后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
不想加盟没有合同,想要要回加盟费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加盟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加盟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