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双方平等主体地位,在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法》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将可撤销的情形,直接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并无可撤销的情形,只存在劳动合同有效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