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无效的情形,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有: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该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应当在一年内及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