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3、委托鉴定;3-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3-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3-3因公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1)首先由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