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 1、受害人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工伤鉴定; 4、行政复议; 5、出具鉴定报告等,对于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伤残的情况的,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对该劳动者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
可以做医疗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流程大致分为以下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基本上都有时限要求: (1)提交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作出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但有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二级三鉴”制度,如广东省深圳市规定: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鉴定; 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报工伤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3、病例、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治记录; 4、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5、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害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而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自己申请,个人未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也没有申报,造成工伤申报超过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要求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之后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并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进行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