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的时效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怀孕期间能以下列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女职工处于三期,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若三期女职工有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存在过错情形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孕期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女员工才发现其怀孕的情形。 由于孕期的起点可根据医学予以确定,因此无论何时发现,在该时间点之后,女职工既视为进入孕期。即应享受孕期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如果女职工可以确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已经进入孕期,则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将被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以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由此可见,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并不可行,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
通过下列几点进行区分: 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2.劳动关系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而劳务关系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
有如下缺陷: 1.《劳动法》时效制度存在缺陷,现行60天仲裁时效过短,严重影响劳动者维权。 2.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另一障碍。 对策如下: 1.关于时效问题,可以借鉴普通民事诉讼两年的时效制度,赋予弱者维权更加合理的期限。 2.关于一裁两审程序,可以参考国外先进模式,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