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孩子因上学、患病实际所需费用已经超过原定数额,且无抚养权一方有能力支付的,是可以申请增加教育费和医疗费的。
聚众斗殴的医疗费由侵权人承担,斗殴者多方都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医疗费用,如果超出保险限额的,由责任人承担超出部分。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人伤医药费保险公司不一定全赔。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费用。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医疗费赔偿额为: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肇事车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
只要在县级以上医院,商业医疗保险入院不设“门槛”,在参保范围内,投保者入院可按80%的比例“逢进必报”。投保者住院期间,因生病不能上班,保险公司还会支付给投保人一定数额的“误工费”,一般来说,50岁以下每天补助100元,而50岁以上则每天补助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出险后不予理赔的,一般会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内容,结合个案情况查验是否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保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中,交通法没有规定全责方一定要垫付医药费。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通常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属于交通意外第三者责任,医保是不可以报销的。只有商业险可以办理理赔。 不过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找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 1.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交通事故自己全部责任,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且机动车办理了交强险的缘故,交警部门有可能认定机动车方负全责。
农民工受伤了老板不付医药费的,应先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可向当地法院起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