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起诉需要的证据: (1)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化验单、检查报告、处方等其他证据也能证明存在医疗关系。 (2)证明发生医疗损害的证据。 病历、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都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证据;化验单、检查报告,尤其是有前后对比的化验单、检查报告也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证据。 (3)证明物质损失的证据
(一)医疗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目前与医疗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关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医疗纠纷仲裁的主要依据。 此外,《执业医师法》,对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也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要求。 (二)医疗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要求: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合法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限及法定程
医疗纠纷中,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医疗机构内部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
一般医疗损害,受害人可以向医院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如果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原则。
医疗纠纷调解无效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在鉴定前与后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对于鉴定结论,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又医疗纠纷调解无效的,可提请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构成事故的,患方可凭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
医疗过错赔偿的数额,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