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基本原则: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方不认可或不同意医务科、护理部向患方传达的院方意见时,上报省医调委处理。
4、院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要求有关责任科室负责人、有关当事人暂停工作,协助处理纠纷的相关工作。
5、经医患双方同意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纠纷事件,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院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与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6、凡诉讼司法途径解决的事件,由院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有关部门、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7、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