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原则的核心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体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但忽视或认为自己能防止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损害的行为发生,属于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在我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包括各国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等。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的规定,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近原则。 给下级直接授权,不要越级授权;应把权力授予最接近做出目标决策和执行的人员,使一旦发生问题,可立即做出反应。 2.授要原则。 指授给下级的权力应该是下级在实现目标中最需要的、比较重要的权力,能够解决实质性问题。 3.明责授权。 授权要以责任为前提,授权同时要明确其职责,使下级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 针对下级的不同环境条件、不同的目标责任及不同的时间,应该授予不同的权力。 授权是领导者智慧和能力的扩展和延伸,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原则,授权过程是科学化和艺术化的过程。
安全生产“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这里的五定通常用作安全生产的整改方面 另外还有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一说,主要为设备方面。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或者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罪刑相当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贯彻罪刑相当原则,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