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后,可以办理股东登记,依法取得相应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时,要通知股东出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拒绝参加股东大会的,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处理,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可视为放弃权利。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参加。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确定是否参加的,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业委会有必要参加。因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减刑,具体为: 1、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5、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6、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参加邪教组织是违法行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迷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危害社会活动,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或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按强奸罪和诈骗罪的规定给以刑罚处罚。
未满足条件的人是无法参加参加4050政策。“4050”工程是市政府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为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协保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度身定制就业岗位,以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促进其就业。因此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才可以参加4050政策。
没有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在第一轮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领导干部参加战友聚会,可能会违法《党纪处分条例》。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程度深、影响大的情形。具体执行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乡、校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聚会、聚餐、交往等活动的,一般不构成违纪。但是即使是不参加这些有组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但利用老乡、校友、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的,同样是违反党的纪律的,也应受到纪律的严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伤残鉴定十级不可以办理残疾证,伤残鉴定级别为八级至十级是不可以办理残疾证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七类,每一类下面按残疾程度最多分为四级。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