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会退还。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4、行政赔偿。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二审发回重审不存在有利于哪一方的情况。二审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满意而采取的个案监督措施。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于发回重审的具体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于发回重审的具体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情形,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复核中要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
可以取保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如果是采用保证金的方式,那么取保候审要交纳保证金。如果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不用交纳保证金。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
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不会加刑,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