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名的法律要求: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
合伙企业取名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