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取名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