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一般公民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状病毒肺炎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应具备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以婚宴、聚餐、月子中心为例,由于遭受疫情,
因疫情取消的旅行团只退还往返机票费,未提供相应证据,不退其他费用的不合法。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由于男方没有客观理由而无故推迟婚期,给女方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同时使女方的威信及名誉在亲戚朋友之间造成贬损。则女方可以获得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
运费未付的,无需支付;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退还运费。 货物已经装船的,装卸费由托运人承担。但若合同另有约定,则应依照合同来执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