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收受他人9000元的不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才是受贿罪。
个人受贿如果构成受贿罪的,是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依据我国国家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管辖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案件是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
公民发现行贿受贿行为的,可以举报的,可以实名或者匿名到当地纪委或者当地检察院举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可能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受案机关就会立案侦查。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常见的是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而存在。 帮助犯:主要表现在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条件,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收受贿赂事项,传递信息,沟通关系并收受财物;协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索取财物等 教唆犯:主要表现为诱导、劝说、催促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受贿犯罪的故意,并实施了受贿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构成犯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犯罪行为人的受贿金额达到一万元的,判罚所适用的具体标准为: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党员受贿一般是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