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在法律上表示“许可”的意思; 2.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 3.“可以”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已决定; 4.“可以”表示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就是你有权选择是否这样做的意思。
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房产证也是肯定有的。 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2.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公民是可以向有关监察部门投诉法官的。我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但投诉也要有理有据,不可以诬告陷害,否则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如果该平台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可以起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派出所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法律上,“可以”和“应当”有什么区别?“可以”表示的是一种权利,意味着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这么行为。而“应当”是一种义务,意味着当事人有义务这样做,如果不这样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处罚。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就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该平台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可以起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或者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除非有极特殊情况,否则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父亲,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孝顺不仅包含了赡养,也包含了对父母的精神关怀,虽然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孝敬父母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