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 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