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不撤销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签订了可撤销合同:1、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合同。2、不行使撤销权,照常履行合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撤销权丧失的情形: 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第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可撤销的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有: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其他法定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