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因素有下列几个: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伙人关于财产分配有以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债务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二者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无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合伙人财产分配两个人达成的协议书前提需要满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协议书。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法律规定合伙人债务的承担: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1)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的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取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执行。 (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