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向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合伙企业是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出资方式有: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个人合伙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
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分割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不需要交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