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首先应当写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姓名等具体信息;其次,写明承包内容以及工作地点; 写明工程价款的支付以及期限;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有下列特点: 1.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2.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
合作建房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各自投资额进行投入,当合作项目的实际投入低于合同总额时,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投入额计算出双方的应投入比例,并据此计算出双方的实际应投资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是: 1、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2、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
合作经营是可以成立新公司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合作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涉及的内容: 1、商业秘密信息仅用于企业信用评价之目的; 2、只允许此次评价工作直接参与人员和专职保密员接触该商业秘密,并与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3、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披露和转让其商业秘密; 4、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合作协议中免责条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约定的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委托作品署名权与合作作品署名权的区别:委托作品署名权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约定,而合作作品署名权一般都是参与合作的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股份合作企业股权可以转让的情形: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