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即不附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一般认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可以看出,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合同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数额一般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确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合同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已经签订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签订合同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变更名称的一方当事人从双方履行合同需要考虑,也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样做有利于双方的合作与业务开展。
合同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已经签订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签订合同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变更名称的一方当事人从双方履行合同需要考虑,也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样做有利于双方的合作与业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