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姓名、名称发生变更,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现在的姓名等为理由,主张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价即中标价。 1、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 2、中标价: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 3、合同价即中标价。经公示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的中标价就受到法律保护,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中标价格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收买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收买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