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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能否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纠纷 2024-02-22 09:56 标签: 买受人 合同价款

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收买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张培胜律师

张培胜律师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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