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非就此终止合同。
合同变更的条件: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合同变更本身的明确且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出现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等。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一、合同变更需要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没有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 二、合同变更需要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是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的,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当事人能否就合同变更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要看情况。如果属于不可抗力等情形的,可能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如果属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损失的,不具有免责事由的,则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指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由于合同实现条件的变化,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点:1、变更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修改后的合同不得履行或者正在履行中;3、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4、合同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5、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必须就合同的修改达成协议,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合同变更,需要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并且明确要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如果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没有作出变更。
合同变更不知情的保证人在一定情形下是要负责的,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合同变更不知情的保证人对加重债务的情形,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取得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原则上不能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必须就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存在分歧或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