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 (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第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第二,侵犯优先购买权; 第三,因欺诈、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是会被支持的。
那要看是买的一手房还是二手房。一手房当交完首付,开发商会给一张发票,只要拿到开发商的发票就不用怕了!一般来说从交了首期付款以后是在7--15个工作日内会给你办理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的相关事宜。二手房是当您交首付时就会签订购房合同,若是交的定金则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购房合同,定金的额度不能大于房款的20%,至于后续的手续(贷款,交税和过户)会有经纪人帮忙办理
有效。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以签字按手印传真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 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即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处理,当事人预先约定无效后的补偿是正确的形式合同自由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合同不不公正。因此需要接受公正性检验,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情况,如果是格式合同看是否存在免除自己责任、剥夺对方权利等情形。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合同条款、约定,都要经受公正性的检验,因为现代的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该限制即不能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外,都是有效的,不是无效的。但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罚则,在对违约罚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定金罚则,个人认为该条款约定不明,不能对抗法律规定,该条款包含在法律规定中,也可从公平原则考虑,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依据《民法典》。
不是,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从合同效力上讲,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会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电子扫描或者是传真合同也是有效的。 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对方否认合同的效力,且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传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