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基本的租赁合同的写法为: 1、合同名称:租赁合同; 2、合同当事人信息:写明双方的姓名、身份; 3、合同标的:租赁物、租赁物的数量、质量、租赁价格、租金的支付方式等; 4、违约责任;5、双方签字并署名日期。以上是比较简单的一份租赁合同所需要包括的内容,如果双方对合同内容还有其他约定,可以更为细致的写明。
可以的,没有规定要求必须使用红色印泥。 欠条是否按手印,按什么颜色的印泥,法律并无明文要求。欠条通常是民事主体应付但欠付他人资金或物品时,书写的凭证性文书,按捺手印的目的在于辨识是否借款人本人的行为。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在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由其本人书写欠条内容(如果是借款的话,写明是借条),由其本人当面签字及捺印,至于什么颜色的,生活中还是红色印泥多见,颜色比较好辨识。
双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签署合同,对方没有签署合同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据法律规定,虽然没有签书面合同,但通过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具有达成服务合同意向的,则视为双方通过其他形式达成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达到合同作废的效果。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该法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般是不能退的。签订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口头约定的定金一般无法退回。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卖合同适用民事诉讼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不可以开发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实际提供劳务,并取得价款的分公司,但是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从合同关系看营业税纳税人为总公司,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实际提供劳务并收取价款,只证明总公司承诺其下属分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转移的依据。因此,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考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应由总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发票。
规范的合同装订标准要做到:1、无多页、无缺页、无颠倒、无混装;2、裁切规格符合标准,误差不超过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度直角;3、清洁无脏,无折角、无刀花,无毛茬、无缺损;4、装本平整,钉距适当,无坏针、无漏钉、无重钉,胶装不掉页、不粘面,胶口不超过5毫米。正式文件装订的方法是:毛天齐地、右平左缺。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为:1、射幸合同当事人。2、合同标的。3、双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实现。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货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要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等的根本特征。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