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传唤被戴手铐合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原则上是不带手铐的,但是就算带手铐也是合法的。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原则上是不带手铐的,但并没有禁止不带手铐。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
不合法。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此可见学校并非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更无权剥夺他人财产。学校没收了学生们的私人财产——电饭煲,并不当然取得了电饭煲的所有权,甚至可以说,此时学校对这些电饭煲处于一种非法占有状态,电饭煲的主人完全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是,学校可以依照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校服是违法的。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起组织和引导作用,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收集工作,充分体现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 2、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寒冷地区,可结合实际设计并推行冬装校服。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1、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真实,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情形; 3、遗嘱的形式及立遗嘱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公证由立遗嘱人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处受理,然后公证处进行审查;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不合法的。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一条款是不合法的。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合法。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而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借款的最高预期年化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的4倍,这里是包含了预期年化利率数,在我国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不超过这个范围就是合法的。因此借款人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如果预期年化利率超过合法的范围,还有机会挽回部分损失。民间借款的金额如果涉及数额较大,对借贷双方来说都是有风险的行为,最好在合法的范围下完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预期年化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是违法的。我国的法律规定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违约金只要是双方自由意志约定的,都是合法的,但以不超过实际损失30%为宜。不可以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和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