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 (三)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5)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1、欣赏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或为了作品美感合理使用。 3、为报道媒体新闻,媒体不可避免的引用并发表作品。 4、对实时文章的自由使用,但作者声明不许转载播放的除外。 5、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但不包括科学报告讲座等。 6、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一些文化保存机构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把中国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改成数民族语言文字。 11、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下:(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6)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