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举报同案犯,查证属实的,是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举揭发同案犯所犯的与本人为同一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构成之前所犯的罪名,不会重新构成包庇罪。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拒不供认尤其是先供后翻的情况并不能再认定构成其他犯罪;而且,实践中,在共同犯罪里,对于不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被告人,实质上也是包庇同案犯的,也不再认定为构成包庇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31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案犯的在押人员一般是要同案审理的,如果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先对在押的人员进行审判,等其他在逃人员归案后,再进行审理。
如果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
共同犯罪中,在同案犯身上立功的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揭发同案犯犯罪罪行的,不属于立功,而是属于自首的必备要件。 2、揭发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在内,只要真正起到“协助”的作用,都可以算是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所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仅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但是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供出同案犯不算立功。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那么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同案犯是累犯对自己判缓是没有影响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