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名称权的侵权表现形式: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一、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二、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三、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四、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 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犯姓名权: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