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隐私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如下: 1.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是曾经获得光荣称号,又或者是嘉奖的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人。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等;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荣誉权一般通过否定、贬低荣誉等的方式进行侵害,名誉权一般通过侮辱诽谤进行侵害。
贞操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保持性纯洁的品行,产生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贞操权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民法典》中广义的理解,应属于人格权中的身体权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骂人属于侵犯名誉权,当今是文明社会,辱骂或者诽谤都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当事人如果不想把事情严重化,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停止侵权,但是如果受害人想让对方进行赔偿,那么受害人可以收集资料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公民对上述权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可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可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对上述权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可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是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公民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不容他人侵犯的。如果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而这里的损失往往最重要的指精神方面,所以需要加以更深层面的赔偿.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被侵犯名誉权可以先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名誉损害的影响,如果侵权行为人拒不停止的,公民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